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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阮友林与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友林,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肇庆市华安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03行初97号原告:阮友林,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肇庆市端州区华安加油站的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飞宇,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区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朱海明。委托代理人:王旭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孔令青,肇庆市端州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港口路22号之一五楼B座A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学。第三人: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肇庆市华安加油站。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七路太和路口。法定代表人:许启林。上列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少波、郭奇峰,分别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友林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肇庆市华安加油站撤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友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可被告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康审 判 员  陈勇强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雅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