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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德州鲁信制粉有限公司、徐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鲁信制粉有限公司,徐世武,陈德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815-1号申请人:德州鲁信制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世武,男,汉族,1960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被申请人:陈德收,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王桂昌与被告徐世武、陈德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桂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存单(存单号:22××××72)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世武、陈德收银行存款26000元。二、冻结申请人王桂昌提供的担保财产(存单号:22××××72)。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