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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积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899号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刘玉珍,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积忠,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