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庞娜、巩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娜,巩秀荣,庞娜,巩秀荣,庞娜,巩秀荣,庞娜,巩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庞娜,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巩秀荣,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娜与被执行人巩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500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巩秀荣名下位于桓台县建国小区54号楼3单元5层西户房产(产权证号:08-19116**),车牌号为鲁C×××××号轿车。现不宜处置。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庞娜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