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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建、郭琳娜等与郭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郭琳娜,郭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388号原告:胡建,男,,现住邢台市。原告:郭琳娜,女,,现住邢台市。被告:郭银涛,男,,现住任县。原告胡建、郭琳娜与被告郭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胡建、郭琳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郭琳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胡建、郭琳娜负担。审判员  吴建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