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建、郭琳娜等与郭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郭琳娜,郭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388号原告:胡建,男,,现住邢台市。原告:郭琳娜,女,,现住邢台市。被告:郭银涛,男,,现住任县。原告胡建、郭琳娜与被告郭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胡建、郭琳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郭琳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胡建、郭琳娜负担。审判员 吴建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