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华与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西安太华北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355号原告杨华,男。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4501-4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15118K。法定代表人汪人泽,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男。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太华北路百花村紫荆名座街坊集市**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65309850M。负责人郑强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男。本院受理原告杨华与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西安太华北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7.5元,其余507.5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