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荣与内蒙古益善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内蒙古益善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424号原告:王荣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科(系王荣丈夫)。被告:内蒙古益善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乡如意开发南区。法定代表人:刘岭,总经理。原告王荣与被告内蒙古益善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烁审 判 员 孙 钢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