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阮丽与刘光群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丽,刘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阮丽,女,生于1991年12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光群,女,生于1980年10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阮丽与被执行人刘光群其他案由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344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光群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阮丽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已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刘光群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线索后,再恢复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1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文熊代理审判员 贾小城代理审判员 黎 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