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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市平江区普悦钢模租赁站、顾建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平江区普悦钢模租赁站,顾建栋,陆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6230-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806室。主要负责人:涂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市平江区普悦钢模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4325379-9,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江金星社区1组(星光路30号)。被执行人:顾建栋,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陆杏妹,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平江区普悦钢模租赁站、顾建栋、陆杏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市平江区普悦钢模租赁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全部未付租金计人民币362700元、截至2016年6月26日的滞纳金人民币25272元,以及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息0.2%计算的滞纳金;二、被告顾建栋、陆杏妹对被告苏州市平江区普悦钢模租赁站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建栋、陆杏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市平江区普悦钢模租赁站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8元,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合计人民币12708元,由被告苏州市平江区普悦钢模租赁站、顾建栋、陆杏妹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顾建栋有苏E×××××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查找不到,未能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苏州市平江区普悦钢模租赁站已停业,被执行人顾建栋、陆杏妹经多方查找亦未能找到,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400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