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70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巴加等57户牧民、确来等56户牧民与布尼玛等63户牧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加,确来,布尼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01民初252号原告巴加等57户牧民,均系玉树市巴塘乡当头村格弄社牧民。诉讼代表人:巴加,男,藏族,1970年1月2日出生,玉树市巴塘乡当头村格弄社社长,现住玉树市。原告确来等56户牧民,均系玉树市巴塘乡当头村当头社牧民。诉讼代表人:确来,男,藏族,1945年12月10日出生,玉树市巴塘乡当头村当头社社长,现住玉树市。委托代理人:更尕普措,男,藏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玉树市巴塘乡当头村村长,现住玉树市。被告布尼玛等63户牧民,均系玉树市巴塘乡相古村相古社牧民。负责人:布尼玛,系玉树市巴塘乡相古村相古社社长。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更 铁 加审判员 李 军 兰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公却桑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