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7民976号中国邮政诉秦恒亮未交费按撤处理裁定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秦恒亮,靖金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9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69号。负责人黄定纲,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普、洪程龙,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恒亮,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被告靖金玉,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秦恒亮、靖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立案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