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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冉永波与杜成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永波,杜成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永波,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成诚,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冉永波与被上诉人杜成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现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且户籍所在地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故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杜成诚要求上诉人冉永波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应以其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