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亮与被告朱礼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亮,朱礼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4602号原告赵文亮,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朱礼双,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原告赵文亮与被告朱礼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波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礼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亮诉称:2016年5月6日,其与被告朱礼双签订出租车晚班承包合同,将苏A×××××私牌出租车承包给朱礼双,约定由朱礼双晚上驾驶,一天90元,每月2700元,一个月一交。朱礼双需向其交保证金10000元,但一直也未交。双方于2016年12月25日进行结算,朱礼双欠其租金4200元,并出具欠条。其于2017年1月1日更换了车辆,未与朱礼双续约。朱礼双一直未付款,其多次索款无果,故诉至法院。现要求朱礼双支付租金4200元。被告朱礼双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原告赵文亮与被告朱礼双签订出租车晚班承包合同,其中约定:赵文亮将一台苏A×××××私牌出租车租赁给朱礼双晚上驾驶,时间为2016年5月6日至换车;租金为90元/天,每月为2700元,一个月一交。2016年12月25日,朱礼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赵文亮4200元。后朱礼双一直未付款。赵文亮经索款无果,诉至法院。审理中,朱礼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有出租车晚班承包合同、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赵文亮提供的出租车晚班承包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赵文龙亮与被告朱礼双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赵文亮将车辆交付给承租人朱礼双使用,有权获取租金。关于赵文亮提供的欠条,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故对赵文亮要求朱礼双支付租金4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朱礼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礼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文亮租金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礼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赵文亮垫付,被告朱礼双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波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孟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