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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务工。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潍诸检公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邢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鲁V×××××号北斗星轿车,沿方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诸城市方崮路34KM+700M(林家村镇马家庄子)路段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实行右侧通行,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的苑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崔某死亡,苑某2受伤。被告人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警记录单、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医院病历、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苑某1的证言,被害人苑某2的陈述,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邢某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光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