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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王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562号原告:陈某某,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王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王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