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林与刘生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林,刘生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郭林,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生昌,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郭林与刘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林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生昌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林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376万元,共计5.376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生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72元、执行费7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日被执行人刘生昌与申请执行人郭林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由被执行人刘生昌于2017年5月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林15000元;下余38760元于2017年7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并由担保人刘高磊、拓福茹予以担保;案件受理费572元、执行费707元由被执行人刘生昌承担;申请执行人郭林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并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郭林领取了案件款15000元。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郭林以其与被执行人刘生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日被执行人刘生昌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72元、执行费7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