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霞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98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霞飞,女,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繁峙县。上诉人李霞飞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117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117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太原市小店区新旺唐久便利店工作,约定劳务费,之后该店注销,至今仍有2016年9月的2800元没有发放,上诉人向小店区劳动仲裁委以及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都以该店注销为由不予受理或劝解撤诉,上诉人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亦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主张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