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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10-09

案件名称

陈思睿与况雨彤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况雨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4375号申请执行人:陈X,女,201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陈XX,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况雨彤,女,199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况雨彤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况雨彤支付申请执行人陈X从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0月份的抚养费3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况雨彤负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况雨彤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况雨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2执43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