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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孙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孙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彭某申请孙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朱某某、孙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X号X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商品房(产权证号:0801XXXX**)、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XXX号X号楼XX层XXXX号商品房(产权证号:1301XXXX**)、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XX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东XX号商品房(产权证号:0601XXXX**)、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X号XX楼-X西XXX号房屋(郑高开房权证字第2001XXX**号)、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X号XX楼-X东XXX号房屋(郑高开房权证字第2001XXX**号)均为被执行人朱某某所有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某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X号X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商品房(产权证号:0801XXXX**)、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XXX号X号楼XX层XXXX号商品房(产权证号:1301XXX**)、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XX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东XX号商品房(产权证号:0601XXXX**)、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X号XX楼-X西XXX号房屋(郑高开房权证字第2001XXX**号)、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X号XX楼-X东XXX号房屋(郑高开房权证字第2001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雷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