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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委赔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涿州市晨风机床铸造厂国家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委赔监19号涿州市晨风机床铸造厂:你厂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冀06委赔1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赔偿义务机关涿州市人民法院因错误执行应赔偿你厂财物被低价出售,以及职工工资和场地、利润等损失共计6787936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厂在国家赔偿申请中提出,张红霞诉王月宗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涿州市人民法院依据张红霞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但于2004年2月18日将你厂的财物错误查封,并于2004年6月25日将部分财物出售,予以执行,你厂的财产权利被侵害,为此,你厂于2016年8月8日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因你厂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法定的两年请求时效,故依法应予驳回。你厂认为其间曾申请过国家赔偿,主张过相关权利,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涿州市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否认,依法不应认定。综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6)冀06委赔13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了你厂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你厂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