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湖北嘉弘达典当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嘉弘达典当有限公司,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特10号申请人:湖北嘉弘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柯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8-8号。法定代表人:祝焱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嘉弘达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弘达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嘉弘达公司提出请求,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康源公司���有的广汽本田雅阁牌汽车(车牌号为鄂B×××××,发动机号为8926858),嘉弘达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5日,申请人嘉弘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康源公司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1、被申请人康源公司向申请人嘉弘达公司借款,并将其所有的广汽本田雅阁牌汽车(车牌号为鄂B×××××,发动机号为8926858)质押给申请人嘉弘达公司;2、质押期限为1个月;3、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康源公司不能还清欠款本息,申请人嘉弘达公司有权自行将质押物转让、出售、再质押或其它方式进行处分。2016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康源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本公司无力还款,自愿同意申请人嘉弘达公司将质押物鄂B×××××广汽本田雅阁牌汽车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弘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康源公司签订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康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广汽本田雅阁牌汽车(车牌号为鄂B×××××,发动机号为8926858)质押给申请人嘉弘达公司,并约定合同期满后,如被申请人康源公司不能还清欠款本息,申请人嘉弘达公司有权自行将质押物转让、出售、再质押或其它方式进行处分。现被申请人康源公司于合同期满后未能还款,且其承诺同意申请人嘉弘达公司将质押物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广汽本田雅阁牌汽车(车牌号为鄂B×××××,发动机号为8926858),所得价款由申请人湖北嘉弘达典当有限公司在6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申请费650元,由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