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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光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光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434号罪犯宋光福,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光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宋光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北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25日入监服刑。2013年1月25日、2015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宋光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宋光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宋光福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光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86.5分。另查明,罪犯宋光福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光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光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