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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行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玉芳、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玉芳,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终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连生,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法定代表人盛继亮,区长。上诉人罗玉芳因诉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汉阳区房管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阳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05行初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承认涉案房屋权属涉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两被告未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精神,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玉芳的起诉。上诉人罗玉芳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一审法院没有秉公执法,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理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没有关联性,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17)鄂0105号行初20行政裁定,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汉阳区房管局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据实回复;3、撤销被上诉人汉阳区政府作出阳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重做。被上诉人汉阳区房管局、汉阳区政府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玉芳向被上诉人汉阳区房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实质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房地产纠纷处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罗玉芳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莉荣审判员  沈 红审判员  罗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瀚书记员  张 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