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立召与何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召,何立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601号原告:宋立召,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被告:何立雄,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召诉被告何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立召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人民陪审员 宋增芬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