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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立召与何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召,何立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601号原告:宋立召,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被告:何立雄,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召诉被告何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立召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人民陪审员  宋增芬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