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叶沙与被执行人祝健玲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叶沙,祝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叶沙。被执行人祝健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叶沙与被执行人祝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由于在短期内不能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408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溯审判员 彭卫东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夏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