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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自卫与被告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自卫,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47号原告:周自卫,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北区)辛勤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78111342(1-1)。法定代表人:宋秀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厚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周自卫与被告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自卫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周自卫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