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伍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伍某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民初908号原告:陈某某,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意,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诉讼退费,代领执行款项。被告:伍某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被告:黄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伍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德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某某、黄某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份被告伍某某因经商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当即交付了借款,被告伍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约定2017年3月25日归还20000元、2017年4月2日归还20000元;但到约定的还款之日被告分文未付,特诉讼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被告伍某某、黄某均未到庭,但分别提交了答辩状。被告伍某某辨称,原告手中的借条系其本人所出具,但借款事实是假的,根本不存在,是在陈某某的言语威胁下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愿表示。被告黄某在答辩状中称其与陈某某并不相识,且被告伍某某向原告陈某某的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且该借款是用于被告伍某某做生意,并非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某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借款4万元给被告伍某某,当即交付了现金,被告伍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补了两张借条,分别约定2017年3月25日归还20000元,2017年4月2日归还2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款。2017年4月16日,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伍某某、黄某还款。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其本人签名的借条,且有见证人伍泳祥、童望庭签字确认,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给付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关于被告伍某某辨称,原告手中的借条系其本人所出具,但借款事实是假的,根本不存在,是在陈某某的言语威胁下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愿表示。被告以此为由抗辩,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伍某某出具借条时就在派出所旁边,事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予以救济,被告均未采取,本院无法核实其抗辩事实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被告伍某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被告黄某在答辩状中称其与陈某某并不相识,且被告伍某某向原告陈某某的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且该借款是用于被告伍某某做生意,并非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某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但被告黄某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黄某所述其不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伍某某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黄某与被告伍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应当与被告伍某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伍某某、黄某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伍某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伍某某、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姚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