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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农行乾县支行与韩英文、陈小娣、罗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陈小娣,韩英文,罗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陈小娣,韩英文,罗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陈小娣,韩英文,罗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陈小娣,韩英文,罗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地址:乾县东新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92192157-6。负责人李永峰,该行行长。执行人 陈小娣,女。执行人 韩英文,男。被执行人罗煜,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依据已发生发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小娣、韩英文、罗煜支付借款本金30751.32元及利息、罚息(计息时间从2016年5月22日至还款之日,利率按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6%上浮80%确定;罚息时间从逾期之日至本息清偿之日,罚息按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承担本案诉讼费56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小娣、韩英文、罗煜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并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国利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梁小强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葛小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