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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建胜、李德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建胜,李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2执异5号申请执行人:钟建胜,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住兴国县潋江镇红军大道。委托代理人:刘金明,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德春,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担保人:李显福,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址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建胜与被执行人李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李显福于2016年11月18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李德春提供担保,保证在2017年1月28日前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期限届满后,因被执行人李德春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李显福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钟建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担保人李显福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李显福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辛 樱审 判 员  肖运彬审 判 员  邓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承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