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喻光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光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1刑初71号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光明,绰号喻笨猪,男,1952年7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捕前暂住贵州省赤水市。2008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2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光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7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喻光明携带背篼、剪刀和手电筒到赤水市轮船有限公司造船厂施工现场,用剪刀将施工现场厂房内的电焊机上的50余米电焊线剪下后盗走。事后,被告人喻光明在其家中剥取出铜芯线后卖给废旧物品回收人员,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2、2017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喻光明携带蛇皮口袋、剪刀和手电筒到赤水市轮船有限公司造船厂施工现场,用剪刀将施工现场厂房内的电焊机上的30余米电焊线剪下后盗走。事后,被告人喻光明在其家中剥取出铜芯线后卖给废旧物品回收人员,获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3、2017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喻光明携带蛇皮口袋、剪刀和手电筒再次到赤水市轮船有限公司造船厂施工现场,用剪刀将施工现场厂房内的电焊机上的30余米电焊线剪下准备盗走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4、2017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喻光明携带蛇皮口袋、剪刀和手电筒到赤水市一中对面,水文站附近的施工现场,用剪刀将施工现场的电焊机上的40余米电焊线剪下后盗走。2017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喻光明在赤水市轮船有限公司船厂附近被赤水市公安局市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2月8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喻光明所盗窃的电焊线150米价值人民币53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光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光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亦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被告人喻光明于2008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喻光明的作案工具:剪刀3把,手电筒1支,蛇皮口袋2个,背篼1个。赃物:铜丝20卷,电焊线外皮若干。上列事实,被告人喻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亦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喻光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喻光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光明犯盗窃罪和认定累犯情节,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和累犯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剪刀3把,手电筒1支,蛇皮口袋2个,背篼1个,予以没收。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铜丝20卷,电焊线外皮若干,返还被害人。四、责令被告人喻光明继续退赔所盗窃的赃物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继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万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