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卫莲与陈观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卫莲,陈观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064号原告林卫莲,女,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住址长汀县。被告陈观水,男,199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林卫莲诉被告陈观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林卫莲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陈观水已还清所欠款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卫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卫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取50元,由原告林卫莲负担。审 判 员  邹洪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艳萍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