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3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邓桥品诉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有限公司、成都永晟运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桥品,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荥经分公司,成都市永晟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古超,李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3民初674号原告:邓桥品,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代理,一般授权。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董事长。地址: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2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南芳,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公民代理,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荥经分公司。负责人:秦勤,职务经理。地址:四川省荥经县道镇民主中街4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华,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荥经分公司员工,公民代理,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永晟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烨,职务经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13楼02号。被告:古超,男,1972年8月26日生,广东省广州市人。被告:李烨,男,1979年12月4日生,广东省广州市人。被告成都市永晟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古超、李烨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永晟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古超、李烨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泽,总经理。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88号14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九,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邓桥品诉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荥经分公司、成都永晟运通投资有限公司、古超、李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后,原告邓桥品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撤诉系原告自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桥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2元,减半收取7436元,由原告邓桥品负担。审 判 长  巫敬琦审 判 员  袁明华人民陪审员  朱国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