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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牛帅与毕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帅,毕玉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04号原告牛帅,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现住洮南市。被告毕玉娇,女,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牛帅诉被告毕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1410.00元,由原告牛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