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牛帅与毕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帅,毕玉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04号原告牛帅,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现住洮南市。被告毕玉娇,女,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牛帅诉被告毕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1410.00元,由原告牛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