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史本欣、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本欣,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本欣,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442692-1。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史本欣与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904元(含执行费7641元),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