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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田纪广与刘春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纪广,刘春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478号原告:田纪广,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田,男,58岁,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纪广诉被告刘春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纪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纪广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纪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田纪广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