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谢丽丽与洪章杰、洪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丽,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800号原告:谢丽丽,女,1984年7月7日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章杰,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洪芳芳(系被告洪章杰之女),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洪方程(系被告洪章杰之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谢丽丽与被告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丽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娥、被告洪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芳芳和被告洪方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立即偿还谢丽丽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6日,洪章杰需要资金周转,向谢丽丽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洪章杰未偿还借款,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共同于2015年12月6日为上述借款重新向谢丽丽出具了一份25万元的借据。后,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未偿还谢丽丽借款。洪章杰辩称:2013年12月6日,洪章杰向谢丽丽借款25万元是事实,至重新出具2015年12月6日的借据时已偿还利息15万元。出具2015年12月6日的借据时,双方协议约定先有洪方程负责偿还借款,洪方程不能偿还时再由洪芳芳负责偿还。洪芳芳和洪方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6日,洪章杰需要资金周转,向谢丽丽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洪章杰未还清借款本金,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共同于2015年12月6日为上述25万元借款重新向谢丽丽出具了一份25万元借款的借据,后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向谢丽丽借款25万元本金的事实清楚,且双方均无异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谢丽丽可以催告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谢丽丽要求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偿还25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2月6日,谢丽丽与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现谢丽丽要求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偿还借款利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丽丽借款本金25万元;驳回原告谢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谢丽丽负担225元,洪章杰、洪芳芳、洪方程共同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玲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