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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某、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