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与黄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黄旺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366号原告: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5215943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法定代表人:方贤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雨婷,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司法务。被告:黄旺平,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旺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