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袁礼余天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天明,袁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530号原告: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9号(邮政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57323889。法定代表人:董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翔,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余天明,男,1986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礼,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天明、袁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妤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