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418号-1申请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朱法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临港工业园疏港大道北边。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103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103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道明审 判 员 艾维明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