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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5号之一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作出了(2017)冀0105民初5号撤诉的裁定,现因该案已撤诉,申请人同意解封事故车辆,本院作出了(2017)冀0105民初5号撤诉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5X5**宝马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