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志国、曹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国,曹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曹长福,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李志国申请执行曹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东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