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叶宗仁与龙健、罗以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仁,龙健,罗以兴,陶仁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886号原告:叶宗仁,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生,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赫章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发军,赫章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健,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生,住赫章县。被告:罗以兴,男,汉族,1972年7月5日生,住赫章县。被告:陶仁智,男,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住赫章县。原告叶宗仁诉被告龙健、罗以兴、陶仁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叶宗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宗仁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宗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叶宗仁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