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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叶宗仁与龙健、罗以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仁,龙健,罗以兴,陶仁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886号原告:叶宗仁,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生,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赫章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发军,赫章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健,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生,住赫章县。被告:罗以兴,男,汉族,1972年7月5日生,住赫章县。被告:陶仁智,男,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住赫章县。原告叶宗仁诉被告龙健、罗以兴、陶仁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叶宗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宗仁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宗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叶宗仁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