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文珍与周龙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珍,周龙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085号原告:张文珍,女,壮族,1968年2月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祥,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龙英,女,彝族,1977年12月1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原告张文珍与被告周龙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文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珍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张文珍负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忠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