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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化时、南京七彩域服装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化时,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七彩域服装有限公司,钱维红,詹媛媛,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化时,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刘生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七彩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化社区下庄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维红。原审被告:钱维红,女,196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审被告:詹媛媛,女,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审被告: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方钰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1号。法定代表人:詹媛媛。上诉人邹化时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七彩域服装有限公司、钱维红、詹媛媛、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6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邹化时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化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苏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