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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邓德胜与被告张昌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胜,张昌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180号原告邓德胜,男,1986年5月20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农民。被告张昌兴,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原告邓德胜与被告张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邓德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德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德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德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宏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