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邓德胜与被告张昌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胜,张昌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180号原告邓德胜,男,1986年5月20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农民。被告张昌兴,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原告邓德胜与被告张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邓德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德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德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德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宏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