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扶风县虹光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与李红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县虹光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李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虹光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降帐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邓银让,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红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8日,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扶风县虹光塑料彩印有限公司诉李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虹光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红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将17000元案款缴纳清楚,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