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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秋玉与伍连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玉,伍连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945号原告:张秋玉,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伍连龙,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玉诉被告伍连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玉撤回对被告伍连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秋玉承担。审 判 长  宋彩凤人民陪审员  于秀荣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