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秋玉与伍连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玉,伍连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945号原告:张秋玉,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伍连龙,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玉诉被告伍连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玉撤回对被告伍连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秋玉承担。审 判 长 宋彩凤人民陪审员 于秀荣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