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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果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果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果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果某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一初第0104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