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果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果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果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果某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一初第0104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