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怀亮与徐海峰、连云港市东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亮,徐海峰,连云港市东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陈怀亮,地址:灌云县,被执行人:徐海峰,地址:连云港市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怀亮与被执行人徐海峰、连云港市东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