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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怀亮与徐海峰、连云港市东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亮,徐海峰,连云港市东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陈怀亮,地址:灌云县,被执行人:徐海峰,地址:连云港市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怀亮与被执行人徐海峰、连云港市东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艳 关注公众号“”